《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出台后免费股票配资平台,明确了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各种不利后果,旨在有效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大庙法庭适用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了一起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案件。
\n案例:
\n分居期间丈夫藏匿儿子
\n妻子起诉要求抚养孩子
\n刘芳与周刚共同生育了儿子周舟。因工作原因,周舟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刘芳在外地生活。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刘芳带着儿子周舟回到铜梁与周刚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前,周刚未经刘芳同意,就将周舟带离随其共同生活,并以作为父亲有权直接抚养为由,拒绝将周舟交与刘芳。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刘芳与周刚继续分居。分居期间,刘芳曾多次央求周刚允许其与孩子见面或者微信视频,均被周刚以各种理由拒绝。今年5月,刘芳起诉至铜梁区人民法院,请求在分居期间,周舟由其抚养。
\n裁判:
\n以侵权方式争夺抚养权
\n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n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周舟的抚养事宜,但因周刚态度坚决,不愿意将周舟交由刘芳抚养,调解未果。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刚擅自将周舟带走,拒绝将其交还刘芳抚养,且未充分协助刘芳行使探视权,其行为侵犯了刘芳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周刚作为周舟的生父,虽有权直接抚养周舟,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明显损害了刘芳的合法权益。周刚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抚养周舟的机会,该行为对判定抚养适格性属于法定负面评价,也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n因此,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芳与周刚分居期间,婚生子周舟由刘芳直接抚养。在此期间,刘芳对周刚探视周舟予以协助配合。一审宣判后,周刚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周刚的上诉请求。该案生效后,为更好解决周舟的抚养问题,铜梁区人民法院法官再次组织刘芳、周刚协商周舟的抚养问题,双方就离婚问题及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使该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n法官说法:
\n如果夫妻一方藏匿子女
\n另一方有两种救济途径
\n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中的夫妻一方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形屡见不鲜。
\n这种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夫妻一方无法正常行使监护权,更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在存在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n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
\n本案中,周刚擅自将周舟带离并拒绝刘芳探视,侵害了刘芳对孩子的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规定,刘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n(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n重庆法治报记者 唐孝忠
\n原标题:分居期间男方藏匿儿子免费股票配资平台,法院判孩子归女方抚养,法官:不能以侵权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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